法律分析: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主要有: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法定其他原料。
吊白块、苏丹红、蛋白精、三聚氰胺、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革皮水解物、工业用矿物油、工业明胶、敌敌畏、毛发水、工业用乙酸、水玻璃、敌百虫等。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有哪些?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
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有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有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三聚氰胺、硼酸、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等。
【法律分析】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质 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物质包括被明确禁止或受到使用限制的化学添加剂、工业化学品和药物残留。 化学添加剂 例如,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等物质因可能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已被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 工业化学品 工业化学品如甲醇、乙二醇等也被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
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出厂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这些食物作为原料会使人造成食物中毒和其他病症,所以不能使用这些作为原料生产食物。
生产加工淀粉制品添加食品级明矾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你好,所谓黄粉就是提取淀粉的残次品,最好不要添加,影响粉条品质。
问题一:用什么可以代替粉条里的白矾 你好,筋力源是经过国家批准可以用于淀粉制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食药总局网上能够查到具体资料。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
【法律分析】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用这些食物作为原料会使人造成食物中毒和其他病症,所以不能使用这些作为原料生产食物。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用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那些采用非食品原材料制造或在食品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化学物质及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的食品,以及利用回收食品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食品,都被严格禁止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七)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